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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奧林匹克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主辦國的責任和義務!
對奧林匹克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主辦國的責任和義務!
自2002年4月1日《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下文簡寫《條例》)施行以來,奧林匹克標志在我國得到了有效保護,阻止了不少將“奧林匹克”“奧運會”“奧運村”等標志作為商標搶注的行為;與此同時,我國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多項相關法律進行了重要修改,國家就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出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與措施,對體育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更高要求。“《條例》以法律形式設定了奧林匹克標志的專有權,可以禁止他人對奧林匹克標志進行商業目的的使用。”黃武雙介紹,《條例》的施行以及保護奧林匹克標志的具體案例,讓公眾了解到奧林匹克標志所具有的財產專有權屬性,知悉未經許可而商業性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行為構成侵權甚至可能觸犯刑法的后果。
為適應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以及相關法律修改和簡政放權等方面的形勢變化,修訂后的《條例》規定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工作,權利人應當將奧林匹克標志提交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并由其公告。事實上,這也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一直以來義不容辭的責任。早在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會徽發布前夕,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北京冬奧會組委會積極溝通、密切配合,將冬奧會會徽“冬夢”和冬殘奧會會徽“飛躍”提交了標貼、標牌和GUI等三類多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此外,國家知識產權局還積極配合北京冬奧會組委會,加強相應協作,做好2022年北京冬奧會火炬、吉祥物等的專利申請、審查工作,并計劃在北京、河北等重點區域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加大對涉冬奧會知識產權侵權假冒行為打擊力度,建立健全相關舉報投訴機制,提升涉冬奧會知識產權執法維權效率與水平。“全國知識產權系統將通過扎實推進涉冬奧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保障2022年北京冬奧會順利舉辦,進而推動樹立我國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國際形象。”相關負責人表示。
據悉,修訂前的《條例》共有15條,此次修訂涉及其中的11條,并新增3條規定,擴大了奧林匹克標志及其權利人的范圍,完善了奧林匹克標志確認和許可程序,增設了奧林匹克標志有效期和續展程序,加強了對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保護,增加了對隱性營銷行為的規制。“《條例》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護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主體的商業利益,禁止他人進行商業化利用,因而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應當遵循商標保護的基本規則,按照我國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則來解讀奧林匹克標志保護的規則,《條例》未涉及的內容可以從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框架中尋找相應法理和規則依據。”黃武雙表示。
“奧林匹克標志是奧運會和奧運精神的象征,也是國際奧委會和主辦國家的重要知識產權。依法保護奧林匹克標志不僅是主辦國的責任和義務,也是主辦國保證奧運會成功舉辦的重要舉措。”中國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兼職研究員黃暉表示,此次修訂后的《條例》與我國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構筑起了較為完善的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有助于我國進一步提高對奧林匹克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為奧林匹克運動和體育事業的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彰顯我國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大國風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