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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續展商標”還受保護嗎?
使用“未續展商標”還受保護嗎?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即申請人申請的商標被商標局撤銷、被宣告無效或商標保護期已滿但不再續展的注冊商標。從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商標注銷之日開始算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將不予核準注冊。小路在此提醒大家,未申請商標續展被注銷商標,一年后他人可注冊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很多人視為死亡商標,認為該商標注銷后進入公共領域。然后,實際情況是,大量的商標雖然申請商標續展,但卻一直持續使用該標識。針對此類商標,將從持續使用的未續展商標保護之正當性、受保護之標準等方面分析,以便理清相關爭議。
商標法對于使用未續展商標的保護
商標是一種標識標記,商標的生命在于被持續不斷地使用,商標法為此付出巨大的立法執法成本,不僅僅是為了保護這一個純粹的標識,而是為保護商標所承載的商業信譽,企業品牌。話說回來,未被持續使用的商標未續展導致被注銷,一年以后商譽將視為不存在,也將不予保護,這是符合商標法的目的的。然后有些注冊商標未續展但是卻一直在持續使用,并產生一定的影響力,有些甚至還達到了馳名商標的程度。雖然商標未續展,但商譽、商標與使用人、注冊人還是息息相關的。若針對這些商標不予以保護的話,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同時也對商標持有人不公平,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
我國《商標法》規定,賦予未注冊馳名商標享有禁止混淆商標注冊與使用的權利,強調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侵權抗辯權。商標法也規定對目前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可享有五年內撤銷混淆商標的權利;
使用未續展商標的反不正當競爭保護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如企業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商標或者姓名,導致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均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所以,如果持續使用的未續展商標與企業的名稱相同的,可以視為企業名稱而受到保護。因此,持續使用的未續展商標如果已形成知名商標或服務的特有名稱、特有包裝、裝璜,即被賦予禁止他人不當使用的權利。
其實從上述問題中不難看出,對持續使用的未續展商標的價值,可以適用不同的法律依據,受到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全方位保護,不能簡單認為不受保護,已經進入公共領域。
持續使用的未續展商標的“持續使用”判定
由于商標未續展,說明其已使用了很長時間,如果持續使用,就不應苛求過高程度,從而有利于防止不當搶注和侵權。當然,由于未注冊馳名商標的“馳名”認定與馳名商標相一致,應對“馳名”提出很高的標準,需要加以嚴格的認定。商標未經續展并不一定會成為死亡商標。
使用為續展商標是否會有影響,主要還是看商標使用情況以及該商標的影響力如何,商標未續展商標不論如何判定,都將會對企業帶來導致困擾。所以還是要再次提醒大家,商標保護期期間,一定要重視商標使用,而且要對商標續展引起重視。切勿因小失大,導致發生商標續展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