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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喬丹”商標侵權,被判撤銷三件商標!
最高法院裁定“喬丹”商標侵權,被判撤銷三件商標!
2016年12月8日上午,歷時4年的“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迎來了最終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爭議商標“喬丹”的注冊損害邁克爾·喬丹在先姓名權,喬丹體育對于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明顯主觀惡意等情況,違反商標法,應予撤銷,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法院同時認定拼音商標“QIAODAN”及“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駁回了邁克爾·喬丹的再審申請。
“喬丹”商標爭議案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除了當事人一方是著名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在華姓名權的保護問題之外,更重要的是,此案背后還還關乎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通常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利用外國名人的姓名注冊商標售賣商品,很容易讓消費者產生誤導性的聯想,造成消費者對產品與名人之間的關聯性混淆誤認,以為這是名人代言或經營的商品而選擇購買。
“喬丹”商標爭議案的逆轉判決,毫無疑問將會對我國今后的商標注冊以及商標爭議案件產生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對很多中國企業來說,更是極具標志性意義,對有這種心思的企業是一種警示,在企業發展道路上,搭乘名人姓名的順風車有風險,可能最終得不償失。中國企業的相關知識產權意識越來越強,要保護有競爭力的企業利益,就必須依靠法律,而一部良法就要能夠讓誠實守信的企業得到實質性的保護,不能助長傍大牌的山寨之風的蔓延。
喬丹商標案歷程回顧
u2012年2月23日
邁克爾·喬丹向中國一家法院提起訴訟,指控中國運動服飾生產商——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其姓名。
u2013年3月29日
喬丹體育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反訴訟,要求邁克爾·喬丹停止侵害喬丹體育名譽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800萬美元。
u2014年4月
喬丹體育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反訴訟,要求邁克爾·喬丹停止侵害喬丹體育名譽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800萬美元。
u2014年4月
中國商評委作出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認為喬丹的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邁克爾·喬丹和耐克公司在此后的兩年時間發起多起訴訟,向法院申請撤銷商評委作出的裁定。
u2015年2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喬丹”商標糾紛78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喬丹方訴求均遭遇駁回,喬丹和耐克公司隨即提出上訴。
u2015年4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邁克爾·喬丹起訴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的78個系列商標爭議案中的32個案件,進行了二審開庭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邁克爾·喬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u2016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喬丹體育對爭議商標“喬丹”的注冊損害邁克爾·喬丹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撤銷此前的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