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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微粒貸”商標權,法院判賠36.5萬
侵犯“微粒貸”商標權,法院判賠36.5萬
近日,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侵害“微粒貸”商標權為由,將上海岑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2000年02月24日,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登記成立,是目前中國最大的互聯網綜合服務提供商之一,也是中國服務用戶最多的互聯網企業之一,法定代表人是馬化騰。經營范圍為:從事計算機軟硬件的技術開發、銷售自行開發的軟件;計算機技術服務及信息服務;計算機硬件的研發、批發;玩具設計開發;玩具的批發與零售(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商品的批發與零售(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服務;電子產品設計服務。(特許經營除外;以上項目不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不涉及國營貿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旗下有QQ、騰訊網、QQ游戲等網絡平臺。
被告上海岑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岑燁公司)在2015年8月3日于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管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是虞志道。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投資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會務服務,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各類廣告。
被告北京智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借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在北京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是賢俊江。經營范圍為: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軟件開發;計算機系統服務;電腦動畫設計;經濟貿易咨詢;市場調查。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發出通報,對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訴上海岑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商標權侵權一案做出了判決。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微粒貸”文字商標的商標權人,該商標的核定使用在計算機應用軟件、計算機程序以及金融貸款、金融信息、網上銀行等類商品服務上。
被告一岑燁公司將“微粒貸款”用于其軟件名稱,并在其運營的軟件頁面突出使用“微粒貸款”;被告二智借公司通過“微粒貸款”軟件提供金融服務。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認為上海岑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商標權。
被告一岑燁公司辯稱:“微粒貸款”與“微粒貸”服務類別不同,“微粒貸”是貸款產品,提供的是貸款等金融服務,“微粒貸款”是貸款超市,是一個流量入口,本身并不提供金融服務;原告主張賠償金額和合理費用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微粒貸”沒有手機APP,作為手機端軟件的“微粒貸款”并不會造成混淆,且存在時間只有幾個月而已,非常短暫,并沒有對“微粒貸”商標造成任何損害。
被告二智借公司辯稱:其與岑燁公司沒有任何合作關系,也未主動通過“微粒貸款”軟件運行界面提供過任何服務;岑燁公司運營的“微粒貸款”軟件界面中跳轉至智借公司運營的“速貸之家”軟件界面的代碼可通過公開渠道輕易獲取,公證書證明實時資訊中的網頁系岑燁公司自行抓取的鏈接;原告沒有直接充分的證據證明二被告之間存在合作關系。“速貸之家”軟件頁面自始至終標識均為智借公司,從未出現過微粒貸款或與騰訊公司合作等誤導性字樣;原告請求智借公司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維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岑燁公司將“微粒貸款”用于其軟件名稱,并在其運營的軟件頁面突出使用“微粒貸款”的行為系將“微粒貸款”用于其商品并進行宣傳的行為,系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屬于對“微粒貸款”的商標性使用。“微粒貸”商標與岑燁公司使用的“微粒貸款”的標識之間具有較高的相似性,岑燁公司在類似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的行為,極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故被告岑燁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智借公司運營的“速貸之家”軟件中未顯示有涉案侵權標識,未有證據顯示二被告之間具有合作關系,且“速貸之家”的網頁地址可以通過公開渠道獲得,岑燁公司系自行抓取速貸之家的網站鏈接,鑒于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二被告之間存在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故本案僅岑燁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岑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軟件不再運營的證據,再行判決停止侵權已無必要。原告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被告侵權行為給其商標聲譽造成損害,對消除影響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上海岑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6.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