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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了解一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您會有哪些不一樣的見解和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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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企的認定背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根據最新修訂高企認定管理辦法,文件指出:在新的社會形勢下著重強調“為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創造新技術、新業態和提供新供給的生力軍,促進經濟升級發展”。
在上述表述中,我們需要關注的點就是高企政策制定的根本目的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型企業,何為科技型?科技型企業典型特征就是技術含量高,具有核心競爭力,專業技術人員占比較大,研發投入高,產品或服務附加值高,以研究開發為主要特征,是典型的知識密集型企業;何為中小型企業呢?按照國科政發【2017】115號標準:企業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即為中小企業。
2.高企的認定標準
政策制定的目的在于圍繞政策的根本性目的制定各項評價依據,使政策的目的達到實效,所以制定相關辦法及細則是政策落地的重要工具。高企認定的整個過程貫穿了確立目標、文件起草、征求意見、文件發布、落地執行、問題反饋、總結完善等重要內容。顯然圍繞上述目的,高企認定辦法在科技人員比例、知識產權、研發投入、高新收入、組織管理等方面進行了量化,但同時應著眼于全國,考慮到東中西部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進行綜合考量。
3.高企的定義
“高”是指技術含量高,產品或服務的附加值高,主營業務利潤率高,如果企業的技術含量較低,附加值較低通常都不能判定為高新;
“新”是與舊相對應,主要體現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新組織、新制度等方面,分別在企業的產品、服務與管理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新技術如人工智能、新產業如智慧城市、新業態如供應鏈管理、新模式如共享單車、新組織如協同創新聯盟、新制度如技術成果分配等,都是各行業中發展的亮點,在新認定辦法及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24754-2017)中均有所體現,企業通過各個要素的創新管理提升協同創新能力,使之具有更強的市場競爭力;
“技術”以人、財、物三個要素為基礎,要求企業必須有科技人員、研發投入、研發條件(軟件及硬件),具備一定的技術準入門檻,有一定的技術含量,而不是簡單的生產加工,沒有智力上的投入顯然不具有技術實施能力;
“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主體,事業單位、分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都不屬于此范疇。企業的本質是增強核心競爭力,著重體現在其獲利能力,關注企業的輸入項和輸出項,中間的差值就是企業的價值。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表述為: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重點支持”明晰企業核心技術應該符合產業導向及相關政策,企業經營業務可以是不同細分方向,但技術應該是屬于重點支持領域內的。比如農產品加工可以分初加工,如篩選、粉碎;深加工,如分離、提取、純化,但其核心技術差異較大,但都應符合技術領域范圍;
“持續進行”表明企業研發活動應該是持續的,不應該是間斷性的,不同年度內都應存在一定的研發活動強度;
“研究開發”指企業首先要具備研究開發的基礎條件,科技人員、科研經費、物質條件(軟件硬件),組織實施方式分為自主研發、合作研發、委托研發或是集中研發,只有在項目前期對市場、技術等各方面進行了充分調研,具備一定的可行性之后才會轉入產品或服務的開發階段,這是個嚴謹的科學論證過程,不是簡單決策;
“技術成果”指企業必須有技術成果,技術成果本身具有技術性、成果性、實用性和相對進步性的特征,其有別于知識產權,兩者在技術領域、規模、成熟度、等級、法律穩定性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
“轉化”是指針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是持續不間斷的過程,為了獲得預期收益而進行的有目的的行為,可以是成功的,同樣也寬容失敗;
“形成企業核心”研發的過程是持續的,初期可能是不太成熟的技術,但隨著技術的發展成熟,企業漸漸會形成有別于其他同行的技術優勢,那么這個技術優勢就是我們企業自身所獨有的,短期內也是不容易被他人所超越的;
“自主”有別于獨自,自主重在強調主導性,而不是凡事都自己做,企業自身對整個的研發過程具有主導性的作用,對研發的目的、重要環節和結果重點把控,中間的過程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優化配置各項資源,不是要各個環節面面俱到;
“知識產權”指企業要有最終成果的所屬權,單項產品或服務中可以存在一項或多項知識產權,但至少有一項核心知識產權對主營產品或服務發揮重要支撐作用。同時不應存在權屬爭議,具有一定的法律穩定狀態,陷入爭議的知識產權具有明顯的不穩定性,也是知識產權涉訟中需要重點關注的;
“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要求企業的研究開發不應脫離企業的主營業務,同時與企業的工商注冊信息、應稅產品或服務不產生沖突,現實中存在很多企業的知識產權與主營不符,脫離了企業核心業務,造假行為明顯,例如單純的貿易、金融、廣告宣傳、文化體育、勞務、工程、租賃、倉儲、物流、代加工等企業就不能認定為高企。現實中由于評審的局限性,僅通過申報材料很難在較短時間內判定企業主營業務,造成很多與實際經營嚴重不符的企業通過認定,對高企的金字招牌產生了負面影響。所以通過實地核查企業應稅產品或服務以及企業名稱可以發現很多存在的問題,需要在認定的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嚴格把控審核標準。
1)知識產權
(1)要質還是要量:認定辦法中對知識產權采取了量化的方式,雖然進行了分類評價,但依然沒有考慮到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在獲得知識產權類型及時間節點的問題,如生物醫藥類企業基本以發明專利為主但授權時間較長,軟件開發類企業多以軟著為主,但評價分數并不占優,應考慮不同行業知識產權的分布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同時單純的量化指標也催生了大量的垃圾專利,違背了科技創新的初衷,造成了公眾資源的浪費,企業無故的付出,催生了一批以編造知識產權為生的公司。
(2)時效性:企業的研發過程是一個相對系統的活動,只有研發活動的存在才會有知識產權的產生,應緊緊圍繞研發活動及主營業務進行知識產權規劃,知識產權應該與研發活動緊密關聯,而不應該脫離研發活動。所以企業有規范的研發項目管理是前提,知識產權的獲得一般不早于研發項目立項初始時間。
(3)權利人共有:企業研究開發的過程通常不能自己獨立完成,社會的發展形成了專業化分工,這樣有利于提升效率。多數情形是通過委托開發、合作開發或集中開發形成研發項目主體,那么就會產生2個以上權利人共有的情形,那么這種形式獲得的知識產權在評價時不應降低分值,原因在于一是鼓勵合作研究開發,二是強化專利權人的署名意識。
(4)獲得方式:在獲得方式上無論是自主研發、受讓、受贈還是并購都是獲得知識產權的重要路徑,而不能因為獲得方式的不同而區別對待,這樣有利于知識產權的運用和管理,而不會造成知識產權資源的閑置浪費。通過市場交易進行對價有利于企業重視高價值專利的培育,減少垃圾專利的產生,所以我們需要額外關注的是價值較低或關聯度較差的知識產權的轉移,而不是轉移行為本身。
2)科技人員
(1)人員占比: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比例,是判斷企業是否為技術密集型的重要標準,而高學歷科技人員的構成,則是判定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的一個重要指標,研究開發過程中最重要的投入就是智力投入。在中小型企業中尤其是100人以下企業中,研發人員占比通常容易達到指標,但100人以上企業中就很難達到相應指標,容易被一票否決,那么規模以上(例如上市公司)的研發生產企業在人員比例方面就不占據優勢。
3)研發費用
(1)研發費用投入強度:在沒有可期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情況下,一般企業傾向于減少研發費用的發生,利用較低的研發成本獲得較高收益。例如獨立開發能力欠缺的情況下采取委托開發方式,前期采取跟隨戰略進行模仿(仿制藥),這些都是市場經濟下正常的行為,前提是符合相關政策法規。研發投入的高低能否證明企業的創新能力呢?顯然不是,例如研發投入分別為5元和10元,但產生的收益均為100元,那么這兩種情況下,哪個更有價值?很顯然是投入5元產出100元更符合市場行為,但導入到高企指標中,5比100,與10比100,后者研發比例更高,反而得到優待,這樣的情形下我們需要重新考慮指標的合理性。
(2)研發投入產出的周期性:研究開發是一個驗證可行性的科學行為,面臨較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新產品的誕生初期以研究開發投入為主,當期并不會產生較大的收益,不同行業有不同的行業周期,一般在半年到五年之間不等,如軟件類可能在半年甚至更短,生物醫藥類可能在5年或更久,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以研發費用占收入比例進行判定則有些偏頗,背離了政策具有引導性的初衷。
(3)研發費用構成:研究開發活動是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在這個活動中主要分為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研究階段目的在于通過前期的市場調研、技術調研、產業分析等降低開發風險,提高效益,好的研究開發工作通常會在研究階段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開發階段主要涉及到材料投入、儀器設備無形資產攤銷、檢驗檢測調試費,以及直接相關的輔助費用,如咨詢費、知識產權費、會議費,知識產權中相關專利檢索費、分析評議費、代理費、訴訟費等與企業研究開發緊密相關的費用是否可以從其他費用中摘出來是值得考慮的。
(4)委托開發費用:由前文引出的開發方式,為了鼓勵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交流活動,應考慮取消“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按照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總額”內容,原因在于一鼓勵多種形式技術合作,多維度創新,二是便于財務核算及評價,引導研發投入。
4)科技成果轉化評價
科技成果具有三層含義:通過研究開發所產生;具有實用價值;通過鑒定、驗收、評估、評價等路徑是成熟的結果,科技成果與專利、軟著等知識產權不能混同,一項科技成果可能是多項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工作指引中并未對此詳細闡述,導致技術專家在評價時不能準確判定。另外企業的核心在于獲得收益,而不能照搬《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有關條款,應結合企業實際,根據不同行業屬性和不同規模進行分類評價,舉例如新藥類企業、農業深加工與軟件開發類企業對其成果轉化能力進行評價時就不能簡單用數量進行評價。由于本項在評分環節占據了30分,所以企業對此爭議很大,由于誤判而導致部分新興產業企業無法通過認定。
在新的認定辦法出來之前,征求意見稿中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為20分,組織管理水平為30分,筆者傾向于征求意見稿,因為只有組織管理水平才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核心,也是推動企業不斷提高管理能力的重要動力。企業不是所謂成果產生的主體,科技成果一詞多見于大學科研院所,對于企業而言既陌生又無法理解,認可度較差。既然前置的科技成果無法認可,那么后面所講轉化數量及轉化形式更是五花八門,導致很多爭議。設置此項是為了促進企業發展,而不是讓企業去做科技成果轉化,目的和手段的邏輯關系不能倒置,否則就是背離了政策初衷。
5)財務指標評價
財務性指標占有評分標準中20分,有的企業為了財務指標好看而出現了部分造假情況,由此我們應該反思此項評價是否合理。企業的發展具有一定的波動性,同時受制于市場經濟發展,較高的研發投入與財務較高增長性是負相關關系,所以財務指標簡單的量化是無法判定一個企業的技術含量的。由于財務成長性又依賴于計數基數,對于成立多年的企業顯然有失公平,導致很多成熟期的企業不能獲得較高評價。成熟期企業在組織管理方面更完善,技術更成熟、人員更穩定,但由于財務指標的不合理性反而給出了相反評價,顯然不符合促進經濟發展的初衷,在后續辦法修訂時應考慮其指標存在的合理性。
6)認定時效
根據工作指引,自認定年度起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但企業在申請時重點考核的是認定前三年的指標,這樣就產生了一個時效性銜接的問題。按常理講符合條件的年度內應該享受優惠政策,現行政策中反而是認定前三年符合要求,而享受反而是認定后三年內,那么就造成了企業要在六年的期間內符合政策要求但實際能享受的期限限定在了三年。
5.高企申報系統建議
1)首頁增加企業情況介紹,對企業整體情況有個全面了解,分別從主營業務、領軍科技人才與總體分布、研發項目與合作開發、知識產權獲得及總體情況、財務狀況及涉稅信息、企業組織管理水平及榮譽資質等方面進行總體闡述,利于凸顯優質企業;
2)增加知識產權涉訴信息查詢,完善與知識產權部門的信息交換;
3)增加RD(研究開發)-IP(知識產權)-PS(產品或服務)之間的邏輯結構,避免知識產權造假行為;
4)完善PS(產品或服務)與企業主營業務之間的應稅信息比對;
5)高新技術產品與服務表格進行合理拆分,在高新技術服務表單中刪除技術性指標描述;
6)企業創新能力表單適當前置;
7)增加審計報告中介機構信息,補充主管稅務機關信息,參照上海做法;
8)增加工商注冊信息、企業報稅信息與主營業務之間關聯性比對,防止主營不符;
9)完善成果轉化匯總表,統一格式;
10)附件材料清單及要求,統一上傳順序及格式要求,每個附件單獨上傳,參照上海申報系統;
11)由紙質材料審核向網絡審核轉變,降低人為因素,減少紙質材料報送;
12)評審結果在系統公開,便于監督與完善,增加高企評審的透明度,參照廣東陽光政務平臺做法。
6.后續認定辦法完善建議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作為社會認可度最高、影響最廣泛的政策,對企業的研發組織管理、知識產權保護運用、財務管理規范、稅務信用等級、優秀人才引進、產業投融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大大提升了企業的整體管理能力與水平,促進了產業升級。工作指引及評價標準應緊緊圍繞“高”和“新”這個核心,不能偏離,由于政策的局限性和滯后性,需要在發現共性問題上,總結經驗,完善政策,所以在后續管理工作中,應著力提升高企的政策含金量,而不是簡單的數量化。
根據工作經驗,筆者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建議,不當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
1)弱化研發費用占比
依據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制定行業系數和規模系數,進行分類評價更符合實際情況,結合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辦法進行完善。
2)提高企業組織管理水平評價
分別從企業管理負責人理念、財務管理水平、技術部門以及人事行政部門四個方面進行總體評價。管理負責人主要關注企業家意識、管理經驗、重要業績等方面著重表述;財務人員從部門架構、人員組成、管理經驗、重要履歷等方面表述;技術部門從人員配置、項目管理、內部考核激勵、人才引進、技術交流合作、創新平臺建設等方面表述;人事行政部門從人員考評、培訓交流、績效考核等方面進行表述;外部評價包括社會評價、主管單位評價、客戶評價、資質榮譽、科技獎勵等方面。
3)提高研發組織管理水平評價
研究水平從市場分析、技術分析、財務效益分析方面評價;開發水平包括從組織方式、人員配置、資源投入、費用投入等方面;組織從參與主體、協作配合、部門組成等方面評價;管理水平包括人員管理、資源管理、績效管理、財務預算管理、體系認證等方面;水平從結果導向進行評價,主要有知識產權產出、經濟效益分析、社會效益分析、行業評價等方面進行闡述。
4)強化核心知識產權
適度降低知識產權數量要求,強化知識產權對企業的核心支持作用,強調知識產權對產品或服務方面發揮的帶動作用,強化知識產權布局和分析,管理與運用。
5)增加知識產權管理水平內容
依據國務院十三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增強對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用方面的評價,適當提高知識產權試點示范、貫徹國家《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企業的總體評價,考慮由四部門增加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認定的可行性,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意識,提升高企的含金量。
6)增加科技人員評價
突出研發人員評價,對于研發人員占比較高、人員結構合理、研發效用突出的企業適當提升總體評價,對于科技人員占比超過50%的智力密集型企業適當提高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