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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藥神》被指侵權?
《我不是藥神》被指侵權?
近日,電影《我不是藥神》熱映,在商業以及口碑上取得了巨大成功,關于該片背后的真實事件以及主人公陸勇也被推上了輿論的浪尖。
據報道,當年轟動一時的“陸勇案”當事人陸勇先生發表公開聲明稱該電影以其真實事件為背景,但是其本人并沒有以任何方式授權拍攝該電影,并認為電影預告片中以陸勇先生為原型的“程勇”非法販賣印度藥品賺了大錢,此與事實不符,損害了陸勇先生的個人名譽。
筆者認為上述聲明包含兩個主要法律問題點,值得影視從業者思考:
第一,陸勇先生認為電影是以其本人真實事件改編,所以該電影應該經過其本人授權才能拍攝。
第二,陸勇先生認為該電影虛構了其非法販賣印度藥品賺大錢的事實,損害了其個人名譽權。
筆者對陸勇先生的真實事跡表示贊賞和欽佩,并對陸勇先生通過發表公開聲明的方式表示尊重和理解,但拋卻這些個人情感因素,根據現有信息,僅從法律角度,筆者認為陸勇先生在公開聲明中的訴求恐難獲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具體觀點以及分析如下:
1 拍攝電影《我不是藥神》不需要經過陸勇先生的授權許可
首先,電影《我不是藥神》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而任何作品均根據一定公共領域的素材創作而成,這些素材包括新聞事件、史料、個人生平等等。
當年陸勇先生的“陸勇案”轟動全國,屢次被各類媒體報道,所以陸勇先生的真實事件應屬于公共領域的素材,其本人無權禁止他人利用其真實事件改編創作電影作品等。
其次,電影《我不是藥神》中并沒有體現陸勇先生的真實名稱,也沒有展示其真實的個人肖像,本質上沒有侵犯陸勇先生的姓名權。
第三,從公開聲明來看,筆者認為陸勇先生的公開聲明本質上想表達的是該電影改編自其本人真實事件,所以電影中的人物與其現實中的本人具有一一對應的關系。
該電影中的人物能夠反映其現實中的個體特征,而其現實中的個體特征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因此陸勇先生認為電影制作方應該取得其授權許可才能拍攝該電影,而不是其個人的名稱,肖像受到侵害,也不是不允許將其真實事件改編創作為電影作品,況且據報道稱,其本人還參加了該電影的首映禮。
上述問題涉及到的是法律上的個人形象權問題,個人形象權一般“是指個人有權控制代表其個體特征且具有商業價值的形象要素,并由次獲得報酬的權利。”
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下并沒有對個人形象權的概念以及相關法律制度,不過在美國版權法律體系下已經有相對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一些對個人形象權予以保護的案例。
另外對個人形象權的保護經常與言論自由相沖突,而言論自由屬于基本人權,因此在美國版權法律體系下,是否構成轉換性使用,成為是否保護個人形象保護權的重要依據。
如美國薩維中士訴電影《拆彈部隊》案中,原告薩維認為涉案電影的編劇曾采訪過原告薩維本人,該電影主人公是以其為原型,所有關于場景及情節的描述都來自于原告在伊拉克戰爭中的親身經歷,甚至連英文片名“the hurt locker”也出自原告薩維之口,但是該電影卻未經他本人同意拍攝,因此向法院提出對其個人形象權的侵權之訴。
后法院認為《拆彈部隊》的主要內容包括了伊拉克戰爭以及戰爭中戰士們的真實經歷,另外法院認為原告薩維也沒有以商業形式利用其個人形象,而電影創作也必須擁有一定程度的言論自由,且該電影對原告的個人形象也進行一定程度的轉化,因此法院認為電影公司并不構成侵權。
綜上,嚴格從法律上講,筆者認為拍攝電影《我不是藥神》無需經過陸勇先生的授權許可。
2. 電影《我不是藥神》沒有構成對陸勇先生名譽權的侵害
法律上一般認為侵犯名譽權是指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場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認為侵權名譽應該符合過錯,損害結果以及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四方面要件。
首先,電影屬于故事片,必然要采取虛實結合的創作手法來推動故事情節。
雖然現實中陸勇并沒有靠非法販賣印度藥品賺了大錢,但是從整體故事脈絡上來講,此手法有利于制造矛盾和沖突讓觀眾獲得共鳴和沉浸,一個唯利是圖的小店主成長為一個無私無畏的英雄顯然比一個普通的病人更能打動人心。
是選擇在金錢中沉淪,還是從無私無畏收獲價值,這樣的對比和選擇存在實實在在的教育價值,所以該片的制作方主觀上沒有過錯。
其次,電影《我不是藥神》已經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相關情節和內容已經過電影局的審批,很難認定該電影屬于違法行為。
3.電影并沒有造成陸勇名譽的貶低和丑化。
從很多的網評可以看出,此電影給人帶來的更多的是驚喜和欣賞,很多人通過此電影收獲了正能量。
嚴格從法律上講,筆者認為電影沒有構成名譽侵害。
最后,作為影視制作方,在根據真人真事改編創作影視作品時,除了基本的提示義務,也應該重點考慮到故事人物原型的觀影心理感受。
前有霍元甲后人起訴電影《霍元甲》虛構“母女被殺”情節及“無后”,后有電影《親愛的》中人物原型高永俠投訴片方虛構她的角色對別人下跪、跟別人睡覺等,今有電影《我不是藥神》中人物原型陸勇先生公開聲明對以其為原型的“程勇”以非法販賣印度藥品賺了大錢的情節不滿等等,說明業內根據真人真事改編的影片在處理與相關人物原型關系上還存在諸多不妥之處。
如何規避相關法律與輿論風險,如何與人物原型及其相關人員溝通確認,以及如何做好故事與現實不符的澄清工作,值得影視從業者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