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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牛顏色組合商標被歐盟無效
紅牛顏色組合商標被歐盟無效
歐盟普通法院已對奧地利紅牛有限責任公司(Red Bull GmbH,以下簡稱“紅牛”)的藍/銀顏色標志案作出判決,稱僅僅兩種顏色毫無順序的并列缺乏足夠的準確性和一致性,因此無效。
11月30日,歐盟普通法院對紅牛與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 )之間的兩件案例(案例號:T-101/15和T-102/15)作出判決。此案涉及紅牛的兩次歐盟商標申請,擬注冊類別為第32類(功能飲料)。
2002年,紅牛第一次提交了顏色組合商標申請,該標志的描述為“兩種顏色的比例為50%:50%”。2010年,紅牛提交了第二次申請(如下圖),標志的描述為“兩種顏色的比例相同,彼此并列”。
歐盟知識產權局根據(jù)標志的固有顯著性批準這兩個標志的注冊,但波蘭公司Optimum Mark對標志的有效性提出了質疑。
2013年10月,根據(jù)《共同體商標條例》第7條(1)款(b)項的規(guī)定,負責商標撤銷的部門認為這兩個標志缺乏顯著性特征,因此宣布其無效。該部門稱這兩個標志僅包含“兩種或多種顏色的并列,非常抽象,沒有輪廓”。
2014年12月,歐盟知識產權局第一復審委員會支持以上裁決。2015年4月,紅牛向歐盟普通法院起訴。2017年3月10日,歐盟普通法院進行了審理。歐洲商標權人協(xié)會(Marques)作為支持紅牛的一方加入訴訟。
歐盟普通法院在判決中稱,根據(jù)《共同體商標條例》,符合以下條件的顏色和顏色組合標志可注冊為商標:(1)為一種標志;(2)能夠用圖形表示;(3)能夠將一個企業(yè)的商品和服務與其他企業(yè)的商品和服務區(qū)分開來。
正如在Sieckmann案例與后續(xù)其他案例中所明確的,圖形表示“必須清楚、準確、獨立、易于理解、可識別、持久且客觀”。歐盟普通法院指出,這意味著“一種標志必須能清楚、一致并持久地被感知”。在這種情況下,第一復審委員會的裁決是正確的,即紅牛的圖形表示“允許了兩種顏色的幾種不同組合”,附帶的描述“未能以一種預定和一致的方式為顏色的順序排列提供額外的準確描述”。
歐盟普通法院稱,復審委員會的裁決與歐盟法院對Heidelberger Bauchemie案例的判決一致。然而,這并非意味著順序排列描述對顏色組合標志是總是必需的,只有圖形表示中的顏色排列不明顯時,才需要描述。
紅牛還對復審委員會的裁決提出質疑,其依據(jù)是審查員接受商標申請的事實以及歐盟知識產權局過去的慣例可合法預測其標志有效。
但是歐盟普通法院指出,法律確定性的要求比私人實體公司的任何合法期待更重要,申請人不能根據(jù)以前的裁決而斷定慣例的存在。
因此,歐盟普通法院駁回了該訴訟并支持復審委員會的裁決。目前紅牛可對歐盟普通法院作出的判決向歐盟法院提起上訴。
圖形表示已從新的《歐盟商標條例》中移除,新條例自今年10月1日起生效。泰樂信律師事務所(Taylor Wessing)的合伙人兼Marques的代表羅蘭.馬林森(Roland Mallinson)稱Marques對歐盟普通法院的判決不滿。
“我們支持紅牛,因為我們認為最初的裁決不公正地對注冊這些通過廣泛使用而獲得顯著性的標志設置了過高的限制。”
“事實上,即使每個人都知道兩種特定顏色組合的標志可極大地區(qū)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如今的裁決卻不可能保護這種組合標志。”
馬林森指出,他特意穿著位于倫敦羅德板球場的馬里波恩板球俱樂部的紅黃顏色服裝出席法庭的審判,以此強化他的觀點。
“單一顏色標志比顏色組合標志更易獲得專有權,這不合邏輯。無論在此案中還是根據(jù)新的《歐盟商標條例》,Marques都渴望看到允許顏色組合標志注冊的法律解釋。新的《歐盟商標條例》廢除了圖形表示的要求并承認‘所見即所得’原則。”
(編譯自www.worldip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