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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國家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材料
簡化國家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材料
地理標志商標,主要是指商標標示的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并且該商品的品質、信譽、服務等特征主要是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地名+品名"是地理標志的核心內容,屬于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志的商標注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志專用標識的專用權。
據介紹,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標桿。是與“三農”聯系最緊密的知識產權,不僅直接體現“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還能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帶動。
近幾年我國國務院為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一直在要求各級行政部門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商標局提出了進一步簡化地理標志申請材料方便申請人的五項具體措施。據統計,截至2017年10月底,全國核準注冊地理標志商標3753件,其中國外地理標志商標90件。全國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運用地理標志精準扶貧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
為貫徹落實 《工商總局關于大力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和《工商總局關于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推進中國品牌建設的意見》精神,按照“一條主線、兩個抓手、三個點”商標改革方向,切實推進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便利化,運用地理標志商標精準扶貧,促進“三農”發展,經認真研究,特采取以下五項措施進一步便利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申請人。
一、關于地理標志商品客觀存在的證明申請人除通過提供縣志、農業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外,還可以通過提供正規公開出版的書籍、國家級專業期刊、古籍等材料證明其地理標志商品的客觀存在及聲譽情況。
二、關于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既可以是縣志、農業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圍;也可以由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范圍證明文件劃定。
三、關于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的關系說明如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里已對該地理標志商品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與當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關系進行了說明,可以不再單獨提交該說明。
四、關于申請人檢測監督能力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供自有檢測人員名單和檢測設備清單外,只要再提供自有檢測資質證書或者當地政府關于其具備相關檢測能力的證明,即可認定其具有檢測監督該地理標志商品的能力。申請人委托他人檢測的,只需提供委托檢測協議、受托單位檢測資質證書、檢測人員名單和檢測設備清單,即可認定該申請人具有檢測監督該地理標志商品的能力,可以不再提供受托單位的主體資格證明。
五、關于地理標志商標變更、轉讓申請對注冊申請中的地理標志商標提交變更或轉讓申請時,如果申請人提交的變更、轉讓材料與其在注冊申請中提交的完全相同,可以不再重復提交該材料,只需在變更或轉讓申請書上予以說明。
《通知》中提出的五項措施主要涉及地理標志商品客觀存在的證明,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范圍的認定,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的關系說明,申請人檢測監督能力證明材料以及地理標志商標變更、轉讓申請材料等。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通知》對相關材料予以進一步簡化,將大大方便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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