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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或商標復審
商標復審、評審和上訴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評審和上訴
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評審。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商標駁回復審申請
《商標法》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于客觀方面的原因或商標審查員認識水平上的主觀原因,有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主觀與客觀不相符合的情況。設置駁回復審這一程序,使申請人有機會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全面反映其商標申請的客觀情況。 但是,應當注意,商標注冊申請一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便不能對商標樣式作任何修改。商標駁回復審是在原商標基礎上的復審,因此,復審時不可以對商標作部分修改。申請人如要修改,應作為新的商標向商標局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二)申請人所要提供的材料:
1.《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
2.《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
3. 有關證據材料。
4. 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商標異議復審和上訴異議和上訴
商標初審公告后3個月內,任何人可以對其提起異議。商標局應對其異議請求作出書面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請評審。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商標異議復審申請
《商標法》第33條規定:“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異議的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但是應當注意,申請異議復審的當事人只能是原異議申請的異議人或被異議人,其他人不得申請異議復審。
(二)申請人要提供的材料:
1.《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
2. 商標局異議裁定書原件或復印件;
3. 在原有關證據的基礎上補充新的材料。